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0026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华,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与***系父女关系。
被告:郭国杰,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奎江,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郭国杰、***,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王晓贞
人民陪审员 闫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