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2258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与原告系父子关系,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08388。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 洁
人民陪审员 孙亚民
人民陪审员 晁立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