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4058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083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南福和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职工公寓3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51879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福和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林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闫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