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405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083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南福和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职工公寓3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51879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福和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提交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