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002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与***系父女关系。
被告:***,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17586083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驻马店市诚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姚 洁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