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8民终2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香梨大道天合花园8号楼1单元5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乌喀路60号四季花园36号1单元201室。
原审被告:四川斯达乐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菱安路8号2楼3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究州区金谷路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斯达乐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4)新2801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