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西安干休所住房建设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2113号
原告: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钱英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成,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西安干休所住房建设工程指挥部。
原告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西安干休所住房建设工程指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查询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西安干休所住房建设工程指挥部无企业登记信息,原告起诉提交的资料亦无被告主体资格适格的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未进行企业登记,无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瑞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弘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