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梓潼县惠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梓潼县长卿镇南桥十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205650226G。
法定代表人:魏发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梓潼县惠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梓潼县宏仁乡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77296757XL。
法定代表人:唐智勇,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5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梓潼县惠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1、支付工程款221472.77元及相应利息;2、退还保证金58000元及相应利息;3、案件受理费2578元、保全费1796元、执行费40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通过梓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梓潼县惠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梓潼县房屋,并予以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但该房屋已限期抵押给他人,暂无法进行处置。
因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做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罚款决定书》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陈永超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