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绵阳市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梓潼县长卿镇南桥十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5650226G.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支付工程款54362元及利息;2、案件一审受理费900元,二审受理费700元;3、执行费715元。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陈大祥赴我院表示该案所涉及工程项目是由其牵头负责的,属于修建原梓潼县宝石乡惠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大楼项目所致,自己属于挂靠被执行人企业进行施工。目前被执行人梓潼县新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债较多,无力偿还,但另案对(2021)川0725执恢83号案被执行人惠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查封资产,位于梓潼县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待该资产处置完毕后将拍卖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本案债务。
我院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待资产处置完毕后再行分配。由于财产处置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0725执104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刘晓凤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