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恢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发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4日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0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义务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250987.11元。
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5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梓潼县房屋二处(不动产权证号为监证0017849),查封期限为三年。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先后于2021年06月15日、2021年07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两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后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679.27元;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因前述被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经本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不处置查封的房屋。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前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届至未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对执行到位的19679.27元,按规定收取申请执行费195.00元后,剩余的19484.2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19484.27元,未受偿231502.84元。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781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骆德跃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敬桂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恢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发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4日作出的(2019)川0781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0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义务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250987.11元。
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5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梓潼县房屋二处(不动产权证号为监证0017849),查封期限为三年。
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先后于2021年06月15日、2021年07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两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后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679.27元;除此之外,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因前述被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经本院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合议,决定不处置查封的房屋。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前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届至未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对执行到位的19679.27元,按规定收取申请执行费195.00元后,剩余的19484.2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19484.27元,未受偿231502.84元。因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781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未清偿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骆德跃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