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恢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2月0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发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0781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987.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申请执行费3065.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敬桂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恢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2月0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发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川0781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987.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申请执行费3065.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