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村民,住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宇,男,生于1989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住冕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长卿镇南桥十二社。
法定代表人:魏发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会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会劳人仲案字﹝2019﹞56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5416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梓潼县二社的房产本院已另案进行了查封,由于该房产作了抵押贷款,本院暂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到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未能查找到其法定代表人魏发成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发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9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劳人仲案字﹝2019﹞56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詹文涛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