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781民初554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浙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长卿镇南桥十二社。
法定代表人:魏发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