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781民初554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腾***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浙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长卿镇南桥十二社。 法定代表人:魏发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质升昌建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梓潼县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