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大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商务大厦8楼9-10号。
负责人:衡代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行云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大道北段50号。
法定代表人:余昆,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29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绵阳市大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行云百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