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3执2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江油市,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德月楼二单元1302号。
法定代表人:衡代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本院作出(2018)川0703民初232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