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03执恢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大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兴力达百货大楼9楼。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的(2010)涪民初字第11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绵阳市大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