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411号
原告: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驿亭路。
法定代表人:李松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名飞,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钦文,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龙山街90号。
负责人:张万兵,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凤,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谌 臻
人民陪审员 苏 聪
人民陪审员 郑光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月媛
书 记 员 杨金午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411号
原告: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驿亭路。
法定代表人:李松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名飞,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钦文,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龙山街90号。
负责人:张万兵,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凤,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谌 臻
人民陪审员 苏 聪
人民陪审员 郑光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月媛
书 记 员 杨金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