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704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2022)川0704执39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134798元(含执行费1894元)为限。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蒲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