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柏。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明镜街40号2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6502233005。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富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361.28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