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被告法定代表人***以笔名**印制的名片、原告驾驶的*桂芳名下车辆的行政处罚单据,和证人*××的证言以及原告出具借条后收到10000元治疗费的情况,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证据不足,另外,原告亦不能证实***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故原告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人民币,由原告承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理由:上诉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判决遗漏的被上诉人提交的加油票足以证实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故原判决否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有误。现上诉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损害,被上诉人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天津市崇华工贸有限公司答辩意见,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诉讼中,虽然上诉人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名片,以及被上诉人法人名下车辆的行政处罚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其与被上诉人存在雇佣关系,但上述证据经本院核实,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张原判决遗漏了重要事实,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加油票能够证实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但该证据经本院核实,也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双方系雇佣关系,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