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683执3399-2号
申请执行人:***,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烟台仲裁委员会(2016)烟仲字第47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车库各一处。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续行查封的财产。在续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续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再次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