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203民初5477号
原告: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洛维工业园葡萄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193472000。
法定代表人:黄继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言茂,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会文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法定代表人:朱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强,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龙,该公司员工。
原告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桂0203民初5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桂02民辖终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言茂,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905111.68元,并按银行同期LPR年利率3.85%上浮50%支付资金占用费损失(以905111.68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的数额为11229元),合计:916340.6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5日,就被告承包施工的“紫惠高速公路T3标”项目双方签订了《橡胶支座采购合同》,合同对原告向被告出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质量与技术标准、结算与货款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等均作出了约定。2020年4月26日,双方又签订了编《橡胶支座采购合同补充协议》,被告向原告补充购货,其它条款不变。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交付货物及开具发票完毕,至2020年12月10日双方总共结算金额2435111.68元,被告已支付金额1430000元,尚欠1005000.68元。就前述欠款数额,原告曾委托律师向被告发过《律师催告函》,被告回函作出支付计划,但被告除了2021年2月9日支付了100000元外,其它余款均未支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确认拖欠原告的货款905111.68元,因公司实际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2.原告方要求按照银行同期LPR年利率3.85%上浮50%支付资金占用费损失,合同未约定及无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紫惠高速公路T3标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了《橡胶支座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板式及盆式橡胶支座,并对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产地、合同履行期限、质量与技术标准、计量方法、交货时间、地点、方式、验收、提出异议、结算与货款支付均作出了约定,其中合同第7条第7.2款约定,每月20日为当月的结算日,乙方应及时凭甲方确认有权收料人开具的有效收料单据到甲方相关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六个月),货款支付采用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80%,当月货款15%自结算期开始三个月内支付,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最后一批产品交货后四个月内支付…”。
2020年4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紫惠高速公路T3标项目经理部(甲方)又签订了《橡胶支座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向乙方补充购货,其它条款不变。
2020年10月27日,原告通过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就被告广东省紫惠高速公路T3标项目拖欠的购货款向被告发送《律师催款函》,告知截止2020年10月27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005111.68元,要求被告于收到本函后10日内付清所欠货款等等。2020年12月10日,被告紫惠高速公路T3标项目经理部向原告回函,确认截至2020年12月10日尚欠原告材料款1005111.68元,并作出如下还款计划:1、2020年12月份支付200000元;2、2021年1月份支付500000元;3、余款305111.68元在业主最终结算后付清。此后,被告仅于2021年2月9日偿付了100000元购货款,余款905111.68元至今支付。
另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7月20日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均为3.85%。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5111.68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橡胶支座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律师催款函》、被告紫惠高速公路T3标项目经理部对原告的回函、被告的陈述共同予以证实,现因原告并未按照其还款计划偿付所欠款项,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全部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双方虽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并未作出具体的约定,本院结合被告紫惠高速公路T3标项目经理部向原告发出的《关于对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律师催款函回复的函》中对所欠原告货款的还款计划中关于付款期限的承诺(2021年1月份以前偿付700000元,余款305111.68元在业主最终结算后付清)以及被告在2021年2月9日向原告偿付了100000元购货款的事实,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自2021年2月1日起以此时应付款项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2021年2月8日以及自2021年2月9日起以此时还应付款项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本案起诉前一日止(2021年7月25日)的逾期还款资金占用利息部分予以支持,经计算为16740元[700000元×3.85%×(1+50%)÷365天×8天+600000元×3.85%×(1+50%)÷365天×167天],原告仅主张11229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同时,自本案起诉之日起(2021年7月26日)的逾期付款损失应以被告尚欠全部款项905111.68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85%的标准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柳州东方工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尚欠货款905111.68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11229元(已计算至2021年7月25日;此后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以尚欠货款本金905111.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加计50%从2021年7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482元(已减半,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柯宝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