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1072号
原告: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2104606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剑池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2910011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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