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24执2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镇许油车村,组织机构代码:7210460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4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662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其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无法扣押。截止2020年3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零元,未执行16625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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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