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24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6668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其有房产登记信息但他院已查封,又已设定抵押,其虽有车辆登记但未能扣押。截止2021年6月11日,已执行标的零元,未执行到位466681.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24执284号案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姜达明
书记员万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