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坤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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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9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21046068U。
法定代表人:张民。
被执行人:宁波坤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方桥工业区恒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GQL8PXP。
法定代表人:王林玉。
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坤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坤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坤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520元、利息损失5427.66元(暂算至2022年3月19日,以后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坤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坤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宁波坤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坤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的信息。截至2022年8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52947.66元及利息损失,执行费694元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坤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申报,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法定代表人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宁波坤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拒不申报,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坤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424执9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少辉
审判员姜达明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