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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4执1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许油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21046068U。
被执行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28909575H。
本院在执行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浙0424执196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1)浙0424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达明
审判员林少辉
审判员陆广宇
二О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