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盐民二初字第496号
原告海盐县秦山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镇许油车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A座六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0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县秦山橡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物价款50574.8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意见:已于2008年4月3日支付了50000元,具体要求协商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4月3日支付原告海盐县秦山橡胶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余款574.88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532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燕芬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