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登衡器有限公司

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因与北京高登衡器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6民特2号
申请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淮。
法定代表人:丁言柱,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器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称,淮北仲裁委员会(2015)淮仲字010号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是:1、北京***器有限公司在仲裁庭提供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系伪造的。合肥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上述申请表编号非其公司编制;申请表没有项目经理、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不符合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其公司没有确认该申请表,申请表印章非其公司加盖。2、淮北仲裁委员会(2015)淮仲字010号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驳回申请人的反请求、未认定被申请人违约等是错误的。
北京***器有限公司称,本案中《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加盖的“合肥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专用章”是该公司正常使用的印章,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并非伪造。另,淮北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并非根据《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作出裁决。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此点申请撤销仲裁事由,不能成立。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其他撤销仲裁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
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0日,淮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淮仲字010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于本裁决送达七日内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北京***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5465元;并退还保证金50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北京***器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的仲裁反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用15366元,由北京***器有限公司负担3501元,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负担11865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9045元,由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负担。鉴定费用25500元,由北京***器有限公司负担5809元,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负担19691元。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在支付裁决款项时将应负担的仲裁费及鉴定费用一并支付给北京***器有限公司。
涉案《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加盖的“合肥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专用章”是该监理公司正常使用的印章。淮北仲裁委员会委托安徽中汇建银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作出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称北京***器有限公司在仲裁庭提供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系伪造的,请求撤销淮北仲裁委员会(2015)淮仲字010号裁决。经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加盖的“合肥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专用章”是该监理公司正常使用的印章,并非伪造;申请人或合肥信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未能对该枚印章加盖在上述申请表上作出合理说明,不能证明上述申请表系伪造;且淮北仲裁委员会还委托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作出裁决,故对申请人该撤销仲裁事由,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淮北仲裁委员会(2015)淮仲字010号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驳回申请人的反请求、未认定被申请人违约等是错误的。本院认为,撤销仲裁裁决事由是法定的,仲裁裁决结果正确与否,不是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由,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要求撤销淮北仲裁委员会(2015)淮仲字010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交通综合执法局负担。
审判长  崔晓光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