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91民初1148号
原告:秦皇岛合力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定河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777488786。
法定代表人:李宝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634844。
法定代表人:赵文海,执行董事。
原告秦皇岛合力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合力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合力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合力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计2770元,由原告秦皇岛合力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秋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