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奥特龙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龙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5民初37号
原告:河北**龙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辛霞线路崔刘杨段。
法定代表人:刘峰,任总经理。
原告:**,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河北**龙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龙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龙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河北**龙文体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君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