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84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戴耀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德林,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卓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
法定代表人:古广炜。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卓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84民初1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鹤山市卓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294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361.29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784执240号案的执行。
如鹤山市卓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依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江门市中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罗启全
执行员 李日明
执行员 冯权胜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巧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