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64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代理人:曾捍民,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申请执行人丈夫。
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国家生态工业园金石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6454571R。
法定代表人:李敏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9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佣金10000元及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以6000元为上限)予申请执行人;如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佣金10000元及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E×××××、粤E×××××、粤Y×××××的小汽车,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Y×××××的小汽车,因该车已过户未能查封。本院在另案中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世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