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2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丰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F4区中五路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环,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国家生态工业园金石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坚。
原告佛山市丰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26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佛山市丰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157.04元及利息3432.39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3日,之后至被告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以货款101157.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佛山市丰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326.9元(原告佛山市丰沛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佛山市丰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33元,由被告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2314.57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丰沛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向有关金融、证券、网络支付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
2.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E9××××、粤Y4××××、粤EA××××三车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转正式查封之日起二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因暂未实际扣押上述三车辆,且本院非首封,暂无法变现处置。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文书、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19324.48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26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吉达本田电梯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丰沛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李华江
审判员 叶锐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洪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