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江恩法立保字第11号之一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徒伟民。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JR4896号的轻型箱式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案外人徐文瑛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码为粤JYG812小型轿车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JR4896号的轻型箱式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扣押期间,该车辆交由恩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保管。
2、对登记在徐文瑛名下车牌号码为粤JYG812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上述车辆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担保物查封期间,允许所有权人使用,但不得实施买卖、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期限到期可申请续封,逾期不办理,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审判员  郑艳慈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