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连诉被告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胡杰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诉被告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胡杰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9-18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74号
原告:***,男。
原告:***,男。
原告:**连,女。
被告: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徒伟民。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郑凯。
被告:胡杰鹏,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诉被告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胡杰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胡杰鹏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回对被告开平市三林电器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胡杰鹏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共5903元,由原告***、***、**连负担。
审判员  梁炎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冬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