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2民初243号
原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君合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中交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久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聚贤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维
审 判 员 潘 伟
审 判 员 张 君
法官助理 张笑文
书 记 员 贾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