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1719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营口鑫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新湖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营口鑫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