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1719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营口鑫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新湖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营口鑫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