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巩义市竹林宏业耐材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10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竹林宏业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竹林镇竹林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巩义市竹林宏业耐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业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宏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巩义市竹林宏业耐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2.8元,减半收取11261.4元,由巩义市竹林宏业耐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 融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杉 书记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