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10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竹林宏业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竹林镇竹林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巩义市竹林宏业耐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宏业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宏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巩义市竹林宏业耐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22.8元,减半收取11261.4元,由巩义市竹林宏业耐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 融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杉
书记员 **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