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68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山东**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Q3QH0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来,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塑胶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塑胶有限公司、**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单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