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771号之二

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华丰市场发展乙公司国际副食城分公司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4930529323。

负责人:主余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刚,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金颐家园D号楼3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79035C。

法定代表人:白俊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以西沁园大街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54528F。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董事长。

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优士临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5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37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优士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1×××93内存款55万元。2021年3月12日,优士临沂分公司向本院主张,涉案工程由其公司承揽承建,与优士公司无关,请求冻结其公司在临商银行账户为81×××74内存款55万元,解除对优士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对其主张提供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的临商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优士临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的临商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能够证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565494.14元,已经达到本案保全标的,故申请人要求以该账户存款作为置换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在临商银行账户为81×××74内存款5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1年;

三、解除对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1×××93内存款55万元的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