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771号之二
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华丰市场发展乙公司国际副食城分公司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4930529323。
负责人:主余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刚,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金颐家园D号楼3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79035C。
法定代表人:白俊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以西沁园大街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54528F。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董事长。
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以下简称优士临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55万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鲁1302民初37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优士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1×××93内存款55万元。2021年3月12日,优士临沂分公司向本院主张,涉案工程由其公司承揽承建,与优士公司无关,请求冻结其公司在临商银行账户为81×××74内存款55万元,解除对优士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对其主张提供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的临商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优士临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日期为2021年3月12日的临商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能够证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565494.14元,已经达到本案保全标的,故申请人要求以该账户存款作为置换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在临商银行账户为81×××74内存款5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1年;
三、解除对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1×××93内存款55万元的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