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77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金颐家园D号楼3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79035C。

法定代表人:白俊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华丰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国际副食城分公司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4930529323。

法定代表人:主余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大街1299鑫盛大厦2号楼4楼4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3854528F。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