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7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金颐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79035C。

法定代表人:白俊贤,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白俊贤,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奇,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博阳路九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445123836。

法定代表人:贾彦芳,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俊贤与被申请人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7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9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6万元,已冻结107221.81元),冻结了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89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6万元,已冻结8741.95元),冻结了白俊贤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6062760011103618076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6万元,已冻结108587.8元)。2020年11月17日,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俊贤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1302执6283号结案通知书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民终5105号民事判决书,主张该案已结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91、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89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对白俊贤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6062760011103618076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