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771号
原告: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俊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山东平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主钊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和平,董事长。
原告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优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董希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少波
书 记 员 蒋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