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627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洁,山东鲁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金颐家园D号楼33楼。

法定代表人:白俊贤,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月华骨科研究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外环与205国道交汇处北500米。

负责人:李月华,院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兰山柳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敬一,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建强,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月华骨科研究所、刘敬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晓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李秀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