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197号
原告:成都陆江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D3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道树,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田嘉,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开奇,职位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陆江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陆江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于原定开庭时间2020年2月6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82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陆江货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永珑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