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代码:91510107734810723H
法定代表人:田晓东。
被执行人:四川创越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225496.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国
审判员 邓鹏
审判员 郑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