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081号
原告: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田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号诺德中心*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霞,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 尹 英
审判员 曹 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