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6650号
原告: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田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女,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霞,女,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女,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员工。
2018年8月9日,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钢构工程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升钢构工程公司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5838417.5元,并从2011年5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为4379652.89元。
2019年3月8日,原告恒升钢构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8527291.76元,并从2011年5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为50480314.36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已达79007606.12元,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宗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浦
人民陪审员 李远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