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4执保554号
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9社。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申请人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组织机构代码:68902496-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西二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1072-3。
法定代表人田嘉。
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新虎焊接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属被申请人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或四川恒升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6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